基本案情:
2013年9月9日11时30分,刘XX无证驾驶京P×××××号机动车与案外人驾驶的二轮车相撞,造成双方车辆损坏,案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。该事故刘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,案外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。案经蓟县人民法院审理,并作出(2014)蓟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我方代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偿案外人医疗费10000元、残疾赔偿金110000元,合计120000元。我方保险公司已按(2014)蓟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赔偿案外人各项损失120000元。我方代理的保险公司向刘XX及实际车主追偿未果,起诉至法院。
裁判结果:
刘XX给付我方代理的保险公司为其垫付的赔偿款120000元,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。
律师分析:
无证驾驶行为危害社会安全,也是保险公司的免赔事项,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后,可以向侵权人追偿,法院会予以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