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案情:
XX贸易公司系在斯里兰卡注册的公司,XX贸易公司转账给XX纺织集团公司五笔款项共计44392.6美元,XX纺织集团公司实际收到款项44165.31美元,双方均无异议,但XX纺织集团公司表示收到XX贸易公司的款项后折合成人民币转给了案外人XX自行车公司,XX自行车公司与XX贸易公司之间是真正的买卖关系。XX纺织集团公司是案外人的出口代理单位。XX贸易公司应该向XX自行车公司主张权利。
判决结果:
一审:XX纺织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贸易公司返还不当得利44165.31美元及利息。
二审: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律师分析:
我方代理的XX贸易公司注册地和经营地都在国外,属于涉外案件,与国内案件不同的地方,会涉及到外文合同的翻译、国外相关法律的理解与适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