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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x与魏x、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
来源:淇奥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11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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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信息

原告:赵xx,男,195224日出生,汉族,住天津市北辰区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xx,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魏x,男,1984721日出生,汉族,住天津市北辰区。

被告: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,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xx

主要负责人:王xx,经理。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魏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玲于201610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在诉讼期间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赵xx承担。

审判人员

审判员韩xx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

书记员

书记员孙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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