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:赵xx,男,1952年2月4日出生,汉族,住天津市北辰区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武xx,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魏x,男,1984年7月21日出生,汉族,住天津市北辰区。
被告: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,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xx。
主要负责人:王xx,经理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魏x、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玲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在诉讼期间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赵xx承担。
审判员韩xx
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
书记员孙x