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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x毛x与x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来源:淇奥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11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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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信息

原告:xx,男,1975823日出生,汉族,住天津市北辰区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xx,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毛xx,男,198059日出生,汉族,住天津市津南区。

被告: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,住所地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。

主要负责人:李xx,总经理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果xx,人保北辰支公司职员。

审理经过

原告张xx与被告毛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本案于2017210日立案。原告于20173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在诉讼期间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453元,由原告张xx负担。

审判人员

代理审判员吕xx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

书记员

书记员魏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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