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:张xx,男,1975年8月23日出生,汉族,住天津市北辰区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武xx,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毛xx,男,1980年5月9日出生,汉族,住天津市津南区。
被告: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,住所地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。
主要负责人:李xx,总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果xx,人保北辰支公司职员。
原告张xx与被告毛xx、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。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在诉讼期间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53元,由原告张xx负担。
代理审判员吕xx
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
书记员魏x