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:杨xx,女,1971年3月24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克东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石xx,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王xx,男,1989年8月15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,现住天津市北辰开发区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x,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被告: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,住所地天津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七号凯德综合楼x楼,x楼。
主要负责人:程xx,总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王xx,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武xx,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、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本案于2018年2月6日立案。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杨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杨xx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计150元,由原告杨xx负担。
代理审判员吕xx
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
书记员魏x