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龚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来源:淇奥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11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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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诉人(一审起诉人):龚X,男,1975年1月23日出生,汉族,住天津市红桥区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范XX,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上诉人龚X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,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(2019)津0113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龚X上诉请求:撤销一审裁定,依法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。事实及理由:上诉人与曹XX、曹XX、曹XX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,上诉人与曹XX、曹XX、曹XX于2012年2月8日在北辰区北仓镇法律服务所签订《房屋买卖协议》,购买的诉争房屋坐落在北辰区,该协议经北辰区北仓镇法律服务所见证,并出具《见证书》,故天津市北辰区应属于合同履行地,北辰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,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有误,望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。
本院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,给付货币的,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交付不动产的,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。龚欣起诉曹玉兰、曹作洪、曹玉琴,要求确认各方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协议》的效力,该协议约定了房屋的价格、一次性付款时间、房屋腾空和交付时间等事项,诉争房屋坐落天津市北辰区,交付不动产的,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,故该协议的合同履行地为北辰区。根据法律规定,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,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天津市北辰区,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院有管辖权,一审法院裁定不当,本院予以调整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一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一、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(2019)津0113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;
二、本案指令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审判长 崔 X
审判员 王 X
审判员 苏XX
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
书记员 李X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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